可以。
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身份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确认,其信息填报、联络等行为视同为企业行为。
如果企业工商信息联络员变更,就需要重新申请备案。重新备案的信息将覆盖企业在公示系统自行备案的联络员信息。
在工商局进行联络员备案时,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联络员备案委托书等材料。
一、具体流程
(一)企业应当登陆当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年度报告系统”窗口在线填写《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填写完成后进行提交并打印,将打印出来的备案表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企业到登记机关提交《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经登记机关与系统录入内容核对无误的,当场予以备案,并在企业年度报告系统内确认备案完成。
(三)企业联络员通过备案的手机号码接收密码登陆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机关报送、公示年度报告和其他信息。
二、联络员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表》;
(二)指定委托代理人证明;
(三)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新设立登记的除外)。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完成企业联络员备案手续的,应当将企业提交的《企业联络员备案表》存入该企业登记档案,长期保管。
(二)企业应当保持企业联络员的相对稳定。企业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