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十一修正案职务侵占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细则

刑法十一修正案职务侵占 刑法修正案十一全文细则

《刑法修正案十一》在第二十九对职务侵占罪作出修改:

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可以发现,修改主要体现在量刑上:

第一,原来的法定刑为两个档次,分别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达十五年有期徒刑;修改后,法定刑为三个档次,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二,原来在财产刑方面的规定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定刑档次,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这种情形实践当中似乎比较少见,仅仅因为职务侵占,就没收被告人的财产,似有不妥。修改后,三个档次的法定刑都有“并处罚金”。这也许是考虑到职务侵占罪作为财产犯罪,与其他财产犯罪一样,应该要增加罚金刑。考虑到没收财产之规定不妥,修正案就取消了。

至于在法定刑方面,最高达无期徒刑,恐怕也是考虑到财产犯罪的性质。这种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等罪名并无二致。另一方面,联系到产权的司法保护政策、《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其他地方中所体现的加强对权利保护的特点,公司的财产独立性也要得到尽可能大的保护,因此,作出了这样的修改。

职务侵占罪的数额是极其重要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可以确定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为100万元。

在6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数额,属于“数额较大”,在修法之前,是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而修法之后,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照这个分析看来,似乎修法之后的处罚会更轻。

刑法十一修正案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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