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严肃校 纪,端正校风,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 劳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 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 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坚持程序正当,依据明确,证 据充分,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必 须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
第三条 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如下纪律处 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 分的,由各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三章 违纪事实与处分界定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 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 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 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