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
2、根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取得从事通用航空活动的资格,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第七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
4、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5、(一)临时飞行空域的水平范围、高度;
6、(二)飞入和飞出临时飞行空域的方法;
7、(三)使用临时飞行空域的时间;
8、(四)飞行活动性质;
9、(五)其他有关事项。
10、第十四条,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提出飞行计划申请时,提交有效的任务批准文件:
11、(一)飞出或者飞入我国领空的(公务飞行除外);
12、(二)进入空中禁区或者国(边)界线至我方一侧10公里之间地带上空飞行的;
13、(三)在我国境内进行航空物探或者航空摄影活动的;
14、(四)超出领海(海岸)线飞行的;
15、(五)外国航空器或者外国人使用我国航空器在我国境内进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